信網9月30日訊“買張汽車票,沒問我意見就強制買了份保險,連身份證號都被悄悄填上去了。”市民賈先生向信網(0532-80889431)反映,2017年,他在上海客運總站購買汽車票時被捆綁搭售保險,個人信息未經同意便被流轉至保險公司。歷經投訴、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直至目前仍未得到滿意解決,賈先生最終將客運公司及涉事保險公司一并訴至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索要5萬元賠償。
5元保險“不請自來”旅客個人信息被暗渡
2017年2月,賈先生在上海芷新(集團)有限公司運營的上海客運總站售票大廳,花費258元購買了返回青島的汽車票。“當時只問了目的地和發車時間,付完錢拿到票就走了,根本沒提保險的事。”賈先生回憶,直到事后整理票據時,才發現一張標注“幸福交通意外傷害保險”的憑證,保費5元,投保人、被保險人欄均寫著他的名字,身份證號也赫然在列,保險公司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賈先生說自己從未向售票員或保險公司提供過身份證信息,更未簽署任何投保文件。“購票時確實出示了身份證,但那是為了實名購票,沒說要用來買保險。”他隨即聯系上海客運總站和幸福人壽,對方均以“流程常規操作”為由回應,拒絕取消保險或解釋信息來源。
監管認定兩公司違法搭售 整改通知成關鍵證據
多次溝通無果后,賈先生于2019年兩次向上海銀保監局投訴舉報。在遲遲未獲明確答復后,他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終于在2020年5月拿到兩份《責令整改通知書》。
通知書明確指出,上海芷新(集團)有限公司在售票窗口銷售保險時,僅告知票價與保險的總金額,未單獨說明保險金額,也未詢問購票人意愿,存在未充分告知的違法行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作為承保方,對合作代理機構監管不力,同樣違反合規要求。
“監管都認定違法了,可他們除了應付整改,根本沒解決我的問題。”賈先生說,這兩家公司既未道歉,也未賠償損失,甚至未說明如何獲取并使用他的個人信息,這讓他堅定了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決心。
四度網申立案被拒 侵權糾紛難認定?
2021年1月,賈先生首次通過上海法院訴訟服務網提交立案申請,以“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糾紛”為由,將上海芷新(集團)有限公司、幸福人壽上海分公司列為被告。系統顯示“不同意立案”,未明確理由。隨后三天內,他先后四次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均被駁回。
賈先生沒有放棄,2025年5月,他補充材料后重新網申,終于獲得立案編號。此次他將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追加為第三被告,訴訟請求明確:判令三被告書面賠禮道歉并停止侵權;賠償維權合理支出及精神損害撫慰金至少5萬元;承擔訴訟費用。
信網通過企查查平臺查詢獲悉,上海芷新(集團)有限公司關聯企業上海芷新客運有限公司先后133次成為被告,案由包括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等。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超101億元,曾因編制和提交虛假財務資料被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罰15萬元。
為落實相關情況,信網聯系了上述企業,上海芷新(集團)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答復,“相關負責人不在單位,無法回答。”幸福人壽工作人員則表示,將通知專人進行答復,截至發稿,相關企業均未對搭售行為及整改落實情況作出具體回應。
律師指出5元保費背后 旅客多項權利遭侵犯
“這不是5塊錢保費的事,是我的個人信息泄露和消費權利被侵犯。”賈先生認為三被告的行為涉嫌多重違法。
曾在某保險公司任職過的張先生向信網表示,“交通出行領域的保險搭售不是新鮮事,根源在于部分企業把消費者信息當‘生意’,把強制搭售當‘創收手段’,這類行為往往單筆金額小,消費者維權成本高,企業便對此心存僥幸。”
信網就該問題咨詢了山東誠功律師事務所劉國建律師,劉律師從個人信息保護角度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處理個人信息需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并取得同意。上海芷新公司未經許可,將賈先生的姓名、身份證號提供給保險公司,幸福人壽及其上海分公司非法獲取并使用該信息訂立保險合同,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相關規定。
劉律師補充,從消費者權益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三被告通過售票系統與保險系統聯機,強制搭售保險,未單獨告知、未征求同意,符合“欺詐行為”的認定標準。此外,交通部早有規定“代售保險窗口與售票窗口相分離”,上海芷新公司的操作明顯違規。(谷正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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