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部門解讀|《山東省歷史建筑保護辦法》
《山東省歷史建筑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9月22日經省政府第1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就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辦法》制定的必要性
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指出“要妥善處理好保護和發展的關系,注重延續城市歷史文脈,像對待‘老人’一樣尊重和善待城市中的老建筑。”2021年8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要求“制定修改相關地方性法規,為做好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我省是文化大省,截至2025年8月底,有歷史文化名城20座,公布歷史建筑2213處。2019年11月,我省頒布《山東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對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等保護利用作出相關規定,但對歷史建筑的認定、保護和利用等較為原則,不夠具體和細化。為解決工作中存在的歷史建筑普查認定不規范、保護管理程序不完善、活化利用規定不具體等問題,有必要制定一部歷史建筑保護管理的專門規章。
二、《辦法》制定的依據
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山東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吸收《山東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精神,借鑒《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工作的通知》《山東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實施細則》等政策文件規定。
三、《辦法》制定的經過
2024年,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做了《辦法》立法前期準備工作。2025年4月,《山東省歷史建筑保護辦法》列入2025年省政府立法計劃一類項目,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司法廳組成起草小組,先后四次集中論證研究,赴黑龍江省、吉林省、遼寧省開展立法調研,廣泛征求了21個省有關部門、16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社會公眾、專家學者和立法聯系點意見,完成了公平競爭審查、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審查等程序。送省委宣傳部等13個部門完成會簽,達成一致。9月22日,省政府第1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辦法(草案)》。
四、《辦法》亮點和特色
《辦法》針對當前我省歷史建筑保護利用存在的問題,充分借鑒省內外有益經驗,著力在規范工作流程、加強監督管理、加大政策支持等方面進行了深化和創新,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一是解決歷史建筑與不可移動文物“雙重身份”管理問題,規定歷史建筑被登記、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的,按照文物相關法律、法規實行嚴格的保護措施。二是明晰歷史建筑認定等管理程序,規定了普查(調查)、建立潛在名單、專家評審、政府公布等具體流程,細化了歷史建筑測繪建檔、保護標志牌設置和保護圖則編制等工作內容,以及保養維護、修繕加固、行政審批等程序和要求。三是落實“先調查、后建設”要求,提出城市更新、土地成片開發項目要首先開展歷史文化資源調查,避免發生建設性破壞。四是提出消防安全解決路徑,在保護利用過程中,確實無法滿足現行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改建、裝修等,可以制定技術方案,由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兼顧安全和利用需要。五是支持歷史建筑活化利用,細化改造原則和方法要求,解決不敢改、不會改問題,規定可以在建筑密度、建筑間距、項目容積率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提高活化利用效果。
五、《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總則、歷史建筑認定、歷史建筑保護、歷史建筑利用、法律責任和附則六章,共34條。
(一)關于總則。適用范圍為本省行政區域內歷史建筑保護及相關活動,包括歷史建筑普查認定、測繪建檔、日常維護、修繕審批、活化利用等各類活動。為解決保護責任不清問題,明確了各級政府和部門的保護責任,以及歷史建筑和不可移動文物“雙重身份”的管理要求。
(二)關于歷史建筑認定。為加強歷史建筑保護,做到應保盡保,明確了歷史建筑認定條件,讓更多符合要求的建筑納入保護范圍;對單位和個人推薦建議歷史建筑作出了規定,促進社會各界參與歷史建筑保護;建立預保護制度,將具備保護價值但尚未認定為歷史建筑的建筑納入保護范圍;明確了歷史建筑認定公布的具體程序,便于地方執行。
(三)關于歷史建筑保護。細化明確了歷史建筑測繪建檔、保護標志牌設置和保護圖則編制等具體內容要求,更具有可操作性;細化明確了歷史建筑保護責任和保護要求,避免責任不清,工作推諉扯皮;明確了保養維護、修繕加固、行政審批等具體要求,更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對歷史建筑的綜合防災提出明確要求,對比較普遍的消防安全問題,提出解決路徑和措施。
(四)關于歷史建筑利用。我省在歷史建筑活化利用方面與先進省份相比還有不少差距,亟需對歷史建筑活化利用進行業態引導和政策鼓勵支持。對歷史建筑活化利用業態進行了積極引導,解決不會用的問題;對歷史建筑改造利用明確了做法和要求,解決實際工作中不敢改和無序改的問題;為促進歷史建筑保護和活化利用,參考先進省份經驗,提出了按照有關規定在項目建筑密度、建筑間距、項目容積率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五)關于法律責任。明確了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以及對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等行為的處分和刑事責任追究。
(六)關于附則。對機關辦公用房使用的歷史建筑其使用安全管理、維修維護適用規定進行了明確。
[來源: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編輯:孫寶震]大家愛看